2025年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历时3年多的影视剧合同纠纷案。
本案因一部热播影视剧的女主角涉严重违规成劣迹艺人,致使影视剧下架而起,视频播出平台与出品公司就版权费用返还金额产生分歧,对簿公堂。
《夏至未至》剧照,图据豆瓣
最终,北京高院确认播出公司已实际使用授权期限的40%,据此判定版权方需返还对应比例的许可费用6657余万元及利息,共计7400余万元。在判决生效后,案涉影视出品公司实际只履行了600余万元,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被“限高”。
主演成劣迹艺人电视剧提前下架
播出平台诉出品公司退款
本案源于2016年的合作,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简称:飞狐公司)与上海辛迪加影视有限公司(简称:辛迪加公司)签订采购协议,约定后者将郑爽主演的电视剧《夏至未至》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网络定时播放权的独占性专有使用权授权给前者,授权期限为自电视剧在平台上线播出满10年。该电视剧于2017年6月12日在搜狐平台播出,飞狐公司应支付的价款为1.15亿元。
公开资料显示,电视剧《夏至未至》由郭敬明同名小说改编而成,是一部由辛迪加影视等出品、郭敬明等人编剧,郑爽、陈学冬、白敬亭等人主演的青春偶像剧,2017年6月在湖南卫视金鹰独播剧场播出后,收视率曾获得内地52城卫视晚间电视剧收视冠军。
上述采购协议中约定,如果本节目中出演时长前十名的演员出现了违反法律法规、治安管理处罚法或严重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导致节目提前下线,飞狐公司有权单方终止协议,按实际使用的集数和期限结算。
▲2017年6月7日,上海,电视剧《夏至未至》发布会
2021年,郑爽因涉代孕被曝光。此后,还被曝出涉嫌签订“阴阳合同”、拆分收入获取“天价片酬”、偷税、漏税等劣迹。受此影响,包括《夏至未至》在内的郑爽主演的多部作品在多个视频平台被下架。
据案卷材料,《夏至未至》上线日期2017年6月12日至2021年8月26日下架之日,已上线时间仅占《采购协议》约定的10年许可期限的 42%。
此后,飞狐公司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要求辛迪加公司按照协议约定,返还相应的授权费用及利息等。
终审维持原判
判播出平台获退赔款7400余万
诉讼期间,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因艺人出现劣迹行为导致电视剧提前下架,到底应该按什么标准返还费用。
飞狐公司认为,应该按照协议条款中的字面意思即按照实际使用的集数和期限计算,约定的独家播放权为10年,现已经播放了4年多,据此计算出辛迪加公司应返还的本金为6657余万元。
但辛迪加公司认为,电视剧的各个播出时期,经济价值不同,电视剧的播放量和收益随着上线时间的推进而递减,由此计算出剩余授权期限的价值仅为不超过300万元。
经过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飞狐公司基于合同已无法履行的客观事实,解除合同中与辛迪加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事实依据。涉案电视剧下线系《夏至未至》女主角郑爽事件导致,是可以确认的事实,据此已经构成涉案合同中约定的情形,飞狐公司主张进行结算和返还费用具有依据。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涉案电视剧的全部集数均已使用,故从合同文字表述上,应首先理解为按照实际使用期限占合同总期限的比例计算。辛迪加公司主张通过估算播放量进而推导相应授权费用的计算方式和计算结果,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
2023年12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辛迪加公司应返还飞狐公司6657余万元及利息,并赔偿飞狐公司律师费损失,共计约7400余万元。
此后,飞狐公司、辛迪加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确认,涉案电视剧全剧在飞狐公司平台上首轮播放完成的时间为2017年7月9日,从上线至首播完成共计28天,《采购协议》约定的授权期限自上线日起满10年时止,即2017年6月12日至2027年6月11日。涉案电视剧下架时,涉案电视剧的全部集数早已在飞狐公司平台上完成首轮播放,即涉案电视剧全部剧集均已上线使用。由此,一审法院关于从合同文字表述上应首先理解为按照实际使用期限占合同总期限的比例计算的解释,符合《采购协议》关于授权费用返还的相关约定,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北京高院还指出,虽然在影视行业中,作品的授权费用价格受是否处于热映期、影片题材、影片主演热度等多种因素影响,在不同时间节点对视听作品价值进行考量评估或者量化,均会受此时前述因素的不同情况而产生不同的量化结果,但在《采购协议》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如以下架时的相关因素来确定剩余授权期限对应的价值,缺乏合理性。
2025年1月23日,北京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出品公司未足额还款被强制执行
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已被“限高”
裁判文书显示,辛迪加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返还飞狐公司6657余万元及利息,并赔偿飞狐公司律师费损失。
上述判决生效后,辛迪加公司未履行判决义务,2025年2月,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截至目前,只支付600余万元。
2025年5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出限制消费令。据该限制消费令记载,辛迪加公司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辛迪加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据天眼查显示,2024年12月19日,在二审判决前夕,辛迪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现变更。2025年1月27日,在二审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前夕,法定代表人再次变更。
据企业工商查询系统,今年5月29日,该强制执行案件“终本”,未履行金额为6130余万元。司法网站公开资料显示,“终本”全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指的是在执行程序中,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的这两类案件,执行法官依照法律规定,暂时终结案件执行程序的一种方式。
公开资料显示,辛迪加影视公司成立于2008年,系A股上市公司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133)全资控股的“孙公司”,股权路径为:华策影视100%控股上海克顿传媒,克顿传媒100%控股辛迪加影视。辛迪加影视公司作为华策旗下品牌剧旗舰公司,先后制作发行了《夏家三千金》《爱情睡醒了》《爱情公寓3》《爱情公寓4》《夏至未至》等多部知名剧集。其母公司浙江华策影视成立于2005年。
▲天眼查显示该案相关进展
出品公司代理律师:
当事人已向最高法提起再审
对于为何未履行生效判决,红星新闻记者多次拨打辛迪加公司电话,未获回应。华策影视也未就“孙公司”被强制执行一事公开回应。
辛迪加公司(出品公司)一审代理律师蒋国良表示,案件比较敏感,具体情况需要跟公司沟通之后回复。辛迪加公司二审代理律师王军表示,当事人不认可二审判决结果,已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目前案件处于最高院的再审程序之中。“这应该是辛迪加公司未按照二审判决履行义务的主要原因。”
对于该案目前进展,飞狐公司表示,依照法律,再审程序不影响二审判决后的执行,被告应当履行生效判决义务。
来源:红星新闻首席记者 张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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