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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毛流浪记》作者张乐平子女诉一出版社改编侵权,获赔60万元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25-11-08   浏览次数:5

某日报出版社未经授权改编电影《三毛流浪记》,出版图书《三毛流浪记:电影版》《三毛流浪记:电影彩色阅读版》,被漫画《三毛流浪记》作者张乐平子女诉至法院。

11月7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获悉这一案件。日前,一审法院判决某日报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0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二审法院维持了该判决。

该案中,张乐平系漫画《三毛流浪记》的作者及著作权人,1948年授权案外人韦某据此拍摄电影《三毛流浪记》并于1949年10月上映。某日报出版社于2021年5月、6月分别出版《三毛流浪记:电影版》《三毛流浪记:电影彩色阅读版》,均由前述电影画面配以反映画面情节的文字介绍组成,定价分别为38元和36元。张乐平及其配偶分别于1993年、2006年去世,其子女张某娓、张某、张某融、张某朵等起诉,认为以上2本图书侵害涉案漫画作品的改编权,请求判令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60万元及合理开支16万余元。

澎湃新闻记者从该案一审判决书中获悉,原告认为,漫画《三毛流浪记》由张乐平创作完成,于1947年至1948年在《大公报》上进行连载。诞生七十多年来,《三毛流浪记》陪伴了几代中国人的成长,在中国可谓家喻户晓,漫画书籍大量出版发行,并多次被改编成电影、电视剧、动画片、舞台剧等。原告系张乐平的继承人,享有涉案作品《三毛流浪记》的合法著作权,其中包括改编权,许可他人行使改编权并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使用改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并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被告成立于1994年,是一家多元化专业出版社。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擅自改编、出版并商业使用了原告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三毛流浪记》,且未注明原作者张乐平的姓名。在原告就侵权事项与被告协商时,被告拒绝,并继续侵权。被告通过多种平台、渠道销售侵权图书,违法所得较高,被告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某日报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某日报出版社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0万元;某日报出版社在《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中缝以外位置刊登声明、消除影响;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某日报出版社上诉后,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应予维持,但鉴于张某娓在一审判决后死亡,其继承人孟某接受继承,故某日报出版社在本案中的相关金钱给付义务应向孟某等履行,据此对一审判决予以相应变更。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表示,在具体案件中,判断再改编作品是否侵害原作品的改编权,应对再改编作品与原作品之间是否存在改编关系进行比对和认定。

本案中,电影《三毛流浪记》系基于漫画《三毛流浪记》的改编作品,被诉侵权图书系基于电影《三毛流浪记》的改编作品,漫画《三毛流浪记》的权利人据此主张被诉侵权图书侵害漫画《三毛流浪记》的改编权。经比对,被诉侵权图书中来自电影《三毛流浪记》的情节多数均来自漫画《三毛流浪记》,仅布店偷窃、宴会砸场等少数情节系漫画中没有的情节。可见,虽然被诉侵权图书的图文表达与漫画不同,但漫画中的基本故事情节及其推进在被诉侵权图书中实质性地得到了呈现,因此,被诉侵权图书构成对漫画的改编。

其次,依据我国《著作权法》和《伯尔尼公约》相关规定,改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与行使适用“双重权利、双重许可”规则,据此规则,改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改编人,但对改编作品进行再改编不能仅经过改编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而是应当取得改编作品及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双重许可。

最后,原作品和改编作品系彼此独立的作品,分别适用各自独立的著作权保护期。本案中,被诉侵权图书同时构成对电影《三毛流浪记》和漫画《三毛流浪记》的改编,某日报出版社出版被诉侵权图书,应经电影和漫画各自著作权人的许可。虽然电影已超过著作权保护期,可不再取得其著作权人许可,但漫画仍在著作权保护期内,仍应经权利人张某娓等人的许可。某日报出版社出版未经许可出版被诉侵权图书,侵害了张某娓等人就漫画《三毛流浪记》所享有的改编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因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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